梁祝已化蝶《梁祝》起纷争
南薇后人状告上海越剧院等侵权
法院今天上午宣判驳回其诉请
关于梁山伯与祝英台的传说以及之后衍变成的戏曲剧本,是我国民间文学艺术遗产中最优秀的瑰宝之一。上海越剧院、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联合制作的《上海越剧院建院五十周年——流派唱腔荟萃》精品CD集中,收录了累积越剧名家表演的《梁山伯与祝英台》选段京剧艺术。
已故越剧导演南薇的子女认为某些行为涉嫌侵权,于808年1月将上海越剧院等推上了被告席京剧艺术。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驳回原告南薇后人的完正诉清。
南薇后人状告上海越剧院
808年1月1日,已故越剧导演南薇的子女刘耕源、刘朝晖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上世纪四十年代末五十年代初,刘南薇创作完成了《梁山伯与祝英台》越剧剧本;1989年,刘南薇先生去世,某些人作为其子女,合法继承了父亲生前所著的越剧剧本《梁山伯与祝英台》的著作财产权。
刘耕源、刘朝晖称,807年7月7日,某些人发现由上海越剧院、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联合制作的《上海越剧院建院五十周年——流派唱腔荟萃》精品CD集中,收录了涉及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的数段唱段所使用的剧本系出自刘南薇先生所著越剧剧本。但该CD的制作人却并未在出版、发行前经得某些人的许可,也并没有支付给某些人任何报酬,更未在CD中为其使用的越剧剧本作者刘南薇署名。
刘耕源、刘朝晖认为,CD制作方的某些行为既侵害了刘南薇署名权,也侵害了某些人的表演权及获得报酬权,要求法院确认其父为该剧作者并判决上海越剧院等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称系艺术家一块儿创作
作为被告,上海越剧院、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答辩称: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暂且某一人独立创作的,是通过历史上无数艺术家一块儿不断努力逐步形成的。
历史上,曾有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地处多个版本的越剧梁祝在一块儿或相继进行演出,百花齐放。如1942年姚水娟、李艳芳版《十八相送》;1944年徐玉兰版《回十八·相送》;1945年、1948年雪声剧团袁雪芬所编《梁祝哀史》、《新梁祝哀史》;1980年、1951年东山越艺社注明由南薇编导的《梁祝哀史》等。这之中凝聚了无数艺术家的心血。现在上海越剧院使用的《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是1955年3月上海越剧院成立后,袁雪芬和范瑞娟根据回忆,重新口述了1945年雪声剧团《新粱祝哀史》的剧本,之后徐进等又结合了以往某些版本的剧本,进行下发改编而形成的。
上海越剧院等提出,没有机械地用现行著作权法去改变历史上从无争议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之后,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原告的完正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要判断三被告是是不是侵权,首不能自己能查明上述唱段是是不是属于原告之父刘南薇所创作,以前是是不是使用了刘南薇创作的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累积。
梁祝故事系民间传说,早在越剧诞生以前,就以前在民间广为流传。在越剧舞台上,在刘南薇从事越剧编导以前,越剧“梁祝”就以前成为不同的剧团表演的传统剧目。刘南薇的改编本应当是在原有“梁祝”作品基础上的再创作,他既非“梁祝”故事的原创者,也非越剧“梁祝”的首创者。此外,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没有证明刘南薇本来改变过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但没有证明其创作的具体内容。
之后,法院认为,刘南薇所编导的梁祝哀史等剧目,本来获得过很大的演出成功,应当记载在越剧历史上供后人铭记。但具体到本案,并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其对被控CD中唱段享有著作权。
——摘自2010年11月23日《新闻晚报》
官司历时三年 上海越剧院胜诉
《梁山伯与祝英台》版权案上午宣判
历时三年多的已故越剧导演南薇的子女诉上海越剧院等单位关于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侵权案今天上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被驳回。被告方律师富敏荣表示,越剧“梁祝”在历史上有本来版本,确实南薇对越剧“梁祝”作出过贡献,但上海越剧院版《梁山伯与祝英台》与南薇没有关系。富律师表示,某些判决对传统戏曲作品版权的认定有标杆意义。
据悉,原告方主张南薇是《梁山伯与祝英台》作者的证据之一是发表于1951年12月5日《人民文学》上的《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该署名状态为:“改编南薇,徐进、宋之由、陈羽、成容、弘英修改”。某些版本的《梁山伯与祝英台》与上海越剧院版本及现在各越剧院团的演出版本有很大的这人于度。而被告方则提出极少量证据证明南薇并没有参与1951年发表于《人民文学》的《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的创作,难能可贵在《人民文学》上发表时署名含有“改编南薇”,是以前华东戏曲研究院创作的该剧本在1951年11月5日发表在《戏曲报》后南薇私自将剧本送《人民文学》发表,并改变了署名。
被告方表示,上海越剧院版的《梁山伯与祝英台》是1955年在袁雪芬、范瑞娟口述的1945年《新梁祝哀史》的基础上,结合了以往某些版本下发改编而成,并未采用南薇版原创的“读祭文”一段唱腔。
刘氏后人状告上海越剧院被驳回
《梁山伯与祝英台》的凄美故事广为世人传颂,越剧《梁祝》更是一出经典剧目。围绕越剧《梁祝》的著作权纠纷,著名越剧作家刘南薇的后人将上海越剧院、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等机构告上法庭。此案历经3年审理,昨天,市一中院驳回了刘氏后人的诉请。
刘氏后人称,上世纪40年代末80年代初,刘南薇创作完成了《梁祝》越剧剧本,后经不断修改完善成为越剧的经典剧本。而上海越剧院、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等被告在未经许可、也未支付任何报酬的状态下,使用刘南薇先生所著《梁祝》剧本的数段唱段,并收纳在《上海越剧院建院80周年——流派唱腔荟萃精品CD集》中。刘氏后人认为这侵害了刘南薇先生署名权,也侵害了某些人兄妹的表演及获得报酬权。
法院审理查明,刘南薇既非“梁祝”故事的原创者,也非越剧“梁祝”的首创者。以前传统戏曲作品往往经过数代艺人的不断下发、改编或修改,才发展成现在的完正剧本,要承认改编者、重编者、修改者等再创作者对于剧本发展所作的贡献,也要明确保护范围仅限于其独创性的累积。法院认为,刘南薇所编导的梁祝哀史等剧目本来获得过很大的演出成功,应当记载在越剧历史上供后人铭记。但刘氏后人没有说明刘南薇到底在哪几个累积对越剧《梁祝》剧本具有创造性的贡献,据此作出了前述判决。
越剧《梁祝》的作者究竟是谁?
传统口述艺术版权界定引热议
前人口述,后人记录并改编、集合成“本”的作品,是是不是具有版权?某些版权该怎样界定?已故越剧导演刘南薇子女诉上海越剧院等单位关于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侵权案前天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某些判决点到了传统作品著作权认定的一个多多多焦点大什么的问题,即对那种根据口口相传的作品下发出来的作品应该怎样界定著作权。上海越剧院代理律师钟楠认为最关键的是要看对方有没有独创性,“以前本来单纯的记录和归类,那就不能自己说改编者享有著作权”。
版权声明:xxxxxxxxx;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admin@qq.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