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的传统剧目评剧《花为媒》,也叫《张王巧配》、《张五可》,由评剧艺术的开创者成兆才在民国初年编写。该剧取材于《聊斋志异》中的《寄生》篇,剧情虽不必复杂化,就让唱词与对白优美而幽默,老统统评剧的著名传统剧目,久演不衰,常演常新京剧。1950年代剧本去掉修改,并于1963年拍摄成彩色电影,由新凤霞、赵丽蓉等主演,也受到广泛的欢迎京剧艺术。
《花为媒》有有一种是个典型的才子佳人的故事京剧艺术。书生王俊卿爱上表姐李月娥,两人借走亲戚往来说情话,就让被李月娥的父亲阻拦。而同乡美少女张五可,久慕王俊卿的才情,经媒婆阮妈的说动,表示想要嫁给王俊卿。想只有阮妈到王家提亲,又被思念李月娥的王俊卿拒绝。张五可误以为王俊卿看轻个人,愤愤不平,经阮妈设计,将王俊卿引到花园,两人相会。王俊卿被张五可的美貌所倾倒,两人以花为媒,订立婚约。李月娥听说王俊卿将娶张五可,抑郁而病。其母爱女心切,在王俊卿成亲那天,抢先将李月娥装扮送到王家,不可能李月娥顶着头盖,王家不知真假,先将李月娥送到洞房。张五可花轿后到,双方纠纷一场。最后以王俊卿一娶两美,大团圆结局。
1949年后,为适应新的社会形势,剧目进行了改动,增添了王俊卿的表弟贾俊英你这种角色,花园相会定情,改为贾俊英顶替王俊卿,与张五可相会。最后以王俊卿和李月娥、贾俊英和张五可喜结良缘,突出宣传感情说说说说自由、自主追求感情说说说说的主题。表兄妹可需要成婚
《花为媒》一开场就表明了王俊卿和李月娥两人表弟、表姐之恋。李月娥唱词:“表姐弟从幼小儿,青梅竹马情深意远,他有心我有意,他心我意紧相连。”另统统李月娥父亲认定王俊卿举止轻浮,反对两人成婚。
而在蒲松龄《聊斋志异》的《寄生》篇中,男主人公寄生痴情的对象也是他的表妹郑闺秀,另统统郑闺秀的父亲是个秀才,性格很谨慎,认为两家是中表亲,不应该成亲,加以拒绝。
显然,在你这种情节上,《花为媒》的近代编剧认为表兄妹结婚是正常的,而蒲松龄作为那个时代的作者,知道表兄妹结亲是违法的。
就中国古代法律来说,明代就让的法律不必禁止表兄妹结婚。明代统治者在立法的就让,认为蒙古统治者在入主中原时期传入有些蒙古族感情说说说说习惯是对汉族传统文化的“污染”,特意加强对于亲属之间感情说说说说的限制,就让立法规定:表兄妹结婚的要强制离异,女方取回父母家,聘礼全版官府没收。主婚的尊长处“杖八十”。当时翰林待诏朱善上书,说历代法律不必禁止中表结亲,禁止的统统与姑舅姨结婚另统统乱了辈分的感情说说说说。就让在春秋的就让,列国全是世代表亲通婚。现在法律另统统规定,有些人乘机以揭发他人中表亲结婚来进行讹诈。他请求讨论放松这条禁令。朱元璋先是表示同意,另统统不久在他亲自发布的《御制大诰》不为何法令里,却又将表兄妹结婚列为“罪不容诛”的死罪。
清朝入关后,沿用了明朝的法律,中表亲结婚的禁令依然所处。就让在蒲松龄写作《聊斋志异·寄生》时,郑闺秀的父亲作为一名应知礼法的秀才,有所顾忌统统很自然的。然而,实际上就在蒲松龄去世(1715年)后不久的雍正八年(1750年),清朝廷制定条例,明确凡是中表亲结婚的,“听从民便”,不再禁止。民间另统统就盛行中表亲“亲去掉亲”,清朝后期你这种习俗得以全版合法。
在《花为媒》创作的民国初期,仍然沿用的是清代的法律,就让作者成兆才设计由李月娥父亲认定王俊卿“举止轻薄”来作为障碍。就让在1931年实施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禁止8亲等以内的旁系亲属结婚(表兄妹统统4亲等),但对于表兄妹结婚仍然采用遵从民间习惯的原则,明确“表兄弟姊妹”结婚没法了禁止之列。你这种原则在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感情说说说说法》仍然延续,就让新版的《花为媒》依旧保留了相关的情节。就让1950年敲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感情说说说说法》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结婚,就让在当代中国,像《花为媒》另统统的表兄妹结婚统统不合法的了。同样,在台湾海峡的另一边,也修改了另统统的规定,将禁止通婚的亲属范围限制在6亲等以内,删除了表兄妹作为可需要成婚你这种例外的规定。
一夫可需要二妻
《花为媒》另统统与感情说说说说法有关的大问题,统统一夫可需要二妻。在旧版剧作中,王俊卿觉得最后娶了李月娥、张五可两位妻子,这难道也是当时法律允许的?王俊卿为那先没法构成“重婚罪”?
中国历代法律全是重婚罪的规定。比如唐朝《唐律疏议》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不可能男家是欺诈而娶,要加重处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后婚取回。明清时的法律仍然没法规定:“有妻更娶妻者”,处以“杖九十”的刑罚,后娶之妻强迫离异。在《花为媒》编演的民国初年时期,《暂行新刑律》有关重婚罪规定:“有配偶而重为感情说说说说者,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知为有配偶而与为感情说说说说者亦同。”四等有期徒刑,是指三年未满、一年以上有期徒刑。除了将重婚罪的主体改为男女双方外,该条用语和古代相当接近。1928年中华民国第一部正式刑法仍然维持该条。1931年实施的民法典的亲属编感情说说说说一章,也做了同样的禁止性表述:“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然而这条法律的历来习惯用语,实际上却所处统统很大的漏洞:假如是像《花为媒》里王俊卿另统统一起与两位女子结婚,是与否与否重婚?在古代社会环境里,这不必构成很大的大问题,不可能当时还可需要援引礼教的原则来进行禁止,万一所处纠纷,法官全版可需要援引“不应得为”的法律条文(历代法律都规定,法官对于任何他认为是不应该做的事情都可需要使用刑罚处罚,处以笞四十到杖八十的刑罚)来正确处理。另统统在《暂行新刑律》以及就让民国时期的刑法典,都号称采用“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既然重婚罪条文在设置上没法明确尚未有配偶的一人一起与两人以上结婚是与否构成重婚罪,没法任何司法机关全是也能据此行为来判定罪名成立。
你这种法律漏洞就让是在1935年,中华民国时期的第二部正式刑法典敲定实施时才得以补上。这部刑法典重婚罪专门条文里明文规定:“有配偶而重为感情说说说说,或一起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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