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老百姓的用药就诊便利,现在很多小区或者学校边都会有一些药品零售店,关于零售企业销售生物制品的问题也层出不穷,关于零售企业销售生物制品的问题,这些你要知道。
小药店等零售企业销售相关生物制品时候,应当区分药店经营的生物制品是处方药还是非处方药,对于无生物制品经营资格经营处方药类生物制品的,应该进行处罚,对于非处方药类生物制品,药店可以经营,不会受到处罚。
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范围的核定方式为“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由此可见,药品零售从大的范围划分经营类别,即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确定了经营类别再核对具体经营范围,如中成药、生化药品、生物制品等。
此外各个省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管理是有不同的,安徽药品监管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管理的通知》提到: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药品零售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做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分区陈列,并贴有专有标识。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不得以搭售、买赠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或门店内外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适应程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其中,三类店经营范围包括非处方药、处方药(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等药品除外)、生物制品、中药饮片等可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药品。经批准三类店还可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上单独列明。
山东对于药品零售企业门店的管理办法强调,对未按核定的分类设置条件要求经营,擅自降低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与原核定分类设定条件不相适应的,执业药师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挂证”,无法在职在岗履行处方审核、药学服务及质量管理等情形的,将按规定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由此可见,零售企业是可以销售生物制品的,只不过要注意相关的管理规定,对于处方药类的生物制品一定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销售,还有一些需要特殊管理的药品一定严加把控,不随意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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