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剧导演何念就香港导演彭浩翔微博指责他“盗窃创意”一事,将导演彭浩翔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15万元。11月100日上午9时,在北京海淀法院第17法庭开庭审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京剧文化。
原告何念诉称,2010年6月,经过某媒体记者的介绍,原告何念与被告彭浩翔进行了见面会谈京剧艺术。席间,被告提到被委托人正在筹拍根据《会撒娇的四十岁的女人最好命》一书改编的同名电影,原告当即提出片名最好改为《撒娇女王》,怎么让也提议后能同去制作一部同名话剧进行合作协议,同去明确表示电影和话剧一定是五个多全部不同的故事,当时被告未置后能京剧。其后,双方通过经纪人沟通了进一步的合作协议意向京剧文化。
2010年10月28日,应被告的要求,原告向被告发出了针对话剧《撒娇女王》进行合作协议的要约,即原告以电子邮件的最好的办法向被告提供了一份《合同书》讨论稿。很久双方进行了谈判,但因意见有分歧,合作协议谈判无果而终,此后双方那末进行过任何联系。
2011年1月4日,原告在其微博中发布了关于话剧《撒娇女王》草创相关进展的消息。被告在得知消息后,立刻在其微博中发布消息称原告创作一句话剧《撒娇女王》抄袭和剽窃了被告电影剧本的内容,同去被告还在其博客中向原告发出一份《律师声明》称,被告彭浩翔欲将电影剧本《撒娇女王》改编为话剧并创作了剧情大纲,很久与原告何念接洽,表达了将《撒娇女王》创作成话剧的愿望,提出了将话剧取名为《撒娇女王》,并就话剧的创作构想、剧情大纲等信息内容向原告何念进行了充分的描述。此后被告又陆续在其博客和多条微博中“揭发和谴责”原告“无耻的剽窃风气”,“让同业别再被一种人巧取豪夺,把别人的创意结晶,说成是被委托人努力的结果”。
原告认为,作为公民,原告享有名誉权,原告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而被告采取发表博文和发布微博对原告进行诽谤和侮辱的最好的办法来损害原告的名誉,其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去被告通过博客和微博向社会公众广为散播诋毁原告的言论之行为使得原告的社会声誉受到严重贬损,给原告造成了极为不良的社会负面影响,怎么让被告的行为属于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侵权行为。
怎么让,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在其博客上发表的两篇博文及十第一根微博;判令被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博客和微博上发表致歉声明,以消除其侵犯原告名誉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15万元及维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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