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是著名越剧《梁祝》剧本著作权拥有者,一方是国内有名的浙江小百花越剧团。双方以后一次公演对薄公堂,官司从北京打到了杭州京剧文化。23日,西湖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京剧文化。
1508年8月5日,浙江小百花越剧团在北京国家大剧院公演新版《梁山伯与祝英台》。越剧剧本的创作者刘先生的后人认为,该剧团的行为在侵害刘先生署名权的一齐,也侵害了原告的表演及获得报酬权。遂将浙江小百花越剧团告上法庭。原告诉称,上世纪四十年代末五十年代初,刘先生创作完成了《梁山伯与祝英台》越剧剧本。根据该剧本表演及演唱的越剧在当时引起强烈反响,甚至得到周总理等国家领导人的赞赏和肯定。1989年,刘先生去世,原告作为刘先生的子女,合法继承其父生前所著的越剧剧本《梁山伯与祝英台》的著作财产权。被告于1508年8月5日在北京国家大剧院公开献演新版《梁山伯与祝英台》,吸引了国内外广大戏曲爱好者。而此次公演所使用的剧本系出自刘先生所著越剧剧本《梁山伯与祝英台》。但被告未对刘先生的编剧地位署名,也未在演出前经原告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系擅自演出。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以后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表演越剧新版《梁山伯与祝英台》;并公开组阁,说明刘先生是《梁山伯与祝英台》越剧剧本的最初改编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曾受理了该起案件。目前,本案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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