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二期《北京戏剧报》张艾丁同志《不能?还是不为?》一文,有同感,也来补充几句。
张文以五十年代初,北京三个民营公助剧团,办得活并做到自负盈亏的生动事例,与今天一些剧团问题不少,躺在国家身二吃补贴,做了鲜明对照,提出:过去做到的事情,今天是“不能?还是不为”?
能不能,看条件。
张文列举三个剧团五条共同特点,说到底主要是:他们都有决定进出的人事权,计划收支的财务权,选择剧目的演出权。姑且称为“三权”吧。
“过去做到的事情”,今亦不乏其例。象河南滑县大平调剧团、林县豫剧一团、河北交河县梆子剧团、山西运城县蒲剧团以及上海杂技团魔术队等(其中既有集体所有制,也有全民所有制),都基本上做到了。为什么?因为都有那“三权”。
不少剧团被某些部门统得太死,管得过严,“三权”皆无。尤其无人事权,需要的进不来,不需要的出不去。什么子女顶替、待业分配、复员转业……都往剧团里进。加之名目繁多的补贴、奖励,大锅饭,铁饭碗,包袱重,走不动,更难出人才、出好戏。这样,“过去做到的事情”,今天自然就无能为力了。
剧团的调整、改革,势在必行。
当然,剧团问题不少,调整、改革并非易事,况且由于情况不同、不能一刀切地要求剧团都搞自负盈亏。但,有关部门把“三权”下放到剧团,使剧团办得好一些、活一些,这总是应该的吧!
这样,“过去做到的事情”,或许今天也可以做到,而且大家也愿意做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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