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根据规定,无业务往来不能背书转让,没有真实的业务往来,转让承兑是有一定风险的。《票据法》第十条里曾表达:承兑汇票背书应该连续并且由真实业务往来单位连续背书转让。否则,有可能触及规定而被追究责任。
《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第一百零三条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另外,如果对方恶意取得票据,对方依法不能享有票据权利,以下是相关规定:《票据法》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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