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基本性质有两个:一、票据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即货币证券。二、票据是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第一个:
有价证券是一种代表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以一定金额来记载的证书。有价证券可分为物权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等,其中,货币证券是代表一定数量货币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流通。但是,货币证券并不是货币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规定的货币强制通用效力,它只是在法定的特殊范围和条件下才可以发挥其作用。
票据正是因为属于货币证券,代表了一定数量的货币请求权,并具有流通作用,所以,才可能发挥汇兑、支付、结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所以,货币证券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第二个:
票据是在市场交换和流通中发生的,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具体地说,在财产(商品、货币及其他财产权利)交换中,双方当事人各自享有财产方面的、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即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这就要求以书面形式确定和表现出来,以保障双方实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票据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没有票据。所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是票据的基本性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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