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融通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是证券金融公司从事转融通业务的业务规则之一。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目的是为了健全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拓广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来源,规范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
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七条,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转融通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转融通的期限,自资金或者证券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又称转融通业务,是指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和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以供其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活动。
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是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经2011年7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0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5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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