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男方按照传统付给女方一定的财产作为彩礼。相信你在日常生活中也能经常看到。既然彩礼是为结婚付出的,如果最后双方没能结婚,或者婚后不久离婚。这种情况下,男方给的彩礼就浪费了!
不用担心,在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后,对于婚礼彩礼返还有相应的规定。正好可以解决未婚或快离婚人群的彩礼返还问题。
1.彩礼返还的三个条件。
首先,在男女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女方向男方返还彩礼不受法律条件限制。这里所说的返还条件,主要是指双方未能就彩礼返还达成一致时,法院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给付彩礼的一方按照当地婚姻习俗向对方给付彩礼,但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经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如果一男一女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初步达成结婚意向,男方家先向女方支付彩礼。
2.男女双方都办理了结婚手续,但没有实际同居。
3.男方家为了给女方支付彩礼,向亲戚朋友借钱,后来无力偿还,或者男方家支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苦。
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如果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必须以双方离婚为前提。
男方家婚前向女方家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虽然这是双方离婚时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但由于这种生活困难,返还彩礼的范围太广,这里需要详细说明。
“生活困难”是指男方家庭自己的收入或积蓄在支付彩礼后没有办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但不代表男方家庭的财产在支付彩礼后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失,无法享受原有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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