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乐视因为400未离职员工的事又上了热搜,基本上是在说这400员工在过着神仙一般的日子,工资正常领着,还有五险一金,还不用996内卷。但是这热搜似乎是对乐视的过往种种错误进行轻描淡写的洗白。下面小编就来盘点一下乐视的五宗罪。
乐视的五宗罪:
1。乐视网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提交并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乐视网上市前的主要造假手段包括:虚构贾跃亭实际控制的公司业务,通过贾跃亭控制的银行账户进行虚假资金流转。通过与第三方公司虚构业务,通过贾跃亭控制的银行账户构造虚假资金流转,虚增业绩。在与客户的真实业务往来中,公司通过假装收款等方式虚增业绩。2010年上市后,乐视网除了利用自有资金循环、串通“骗补”业务收入外,还通过伪造合同、未实际执行框架合同或单方确认掉期合同等方式持续虚增业绩。
2.乐视网未按要求披露关联交易。
3.乐视没有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担保的情况。
4.乐视网未能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对上市公司的借款承诺。
特别提到这一点。贾某芳(贾跃亭之妹)、贾跃亭曾承诺将减持乐视网股份所得款项无息借给上市公司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事实上,贾某芳和贾跃亭都多次退贷。证监会指出,贾跃亭违反承诺,直接指示相关人员从自己和贾某芳处提取借款,未能勤勉尽责。是对乐视网相关披露文件中的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作为贾跃亭乐视网的实际控制人,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5.2016年8月8日,乐视TV上市,欺诈发行股票。
乐视网本次非公开发行10664.3万股新股,募集资金47.99亿元。报告和披露的三年期财务数据为2012年至2014年和2015年1月至6月。根据前述关于乐视网财务造假的事实,乐视网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诈手段取得发行批文。证监会指出,时任董事长贾跃亭和财务总监杨立杰在推动乐视网上述问题及所涉及的财务造假事项中,起到了组织、策划、领导和实施的作用。在财务造假中,他们采取隐瞒、捏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的手段,且造假数额巨大,没有勤勉尽责。他们在提交和披露的发行申请文件上签字,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属于乐视网欺诈发行行为。当时的主管吴猛和副总经理贾直接卷入了相关的财务欺诈。未勤勉尽责,未签署发行申请文件,未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他们在欺诈发行中起了主要作用,违法情节严重。时任董事的Ricas未能勤勉尽责,在发行申请文件上签字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是乐视网欺诈发行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上述乐视网财务造假事实,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财务造假事项,导致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申报披露的2012年至2014年及2015年1月至6月三年期间的财务数据存在严重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最终,证监会裁定贾跃亭和杨立杰违法情节特别严重,对贾跃亭和杨立杰采取终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的措施。李卡斯、吴梦、贾严重违纪违法。ricas和吴梦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10年,贾被禁止进入证券市场8年。自决定公告之日起,禁入期内,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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