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公式: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贷:其他收益 — 其他。
根据财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可抵扣进项税有:
1.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款。
2.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款。
3.购进固定资产除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将固定资产供未纳入156号文件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的都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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