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基本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2021年1-6月,某员工均在同一单位工作,每个月工资18000元,三险一金每月扣除3200元,累计基本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当前月份数计算),不考虑其他情况,子女教育费、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每月2500元。
那么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18000*6-3200*6-5000*6-2500*6)*10%-2520]-1130=730元。
2020年12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20年第19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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