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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京剧唱腔侵权案历时两年零4个月的一审和二审,2001年8月16日下午,在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于尘埃落定,得以了断。
被告沈阳市京剧院与原告辽阳市戏剧艺术研究所创作人员幺波经法庭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沈阳市京剧院给付幺波2.8万元;《乌纱记》今后一律署上幺波的名字京剧。
2000年10月20日,辽阳市戏剧艺术研究所副研究员幺波向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沈阳市京剧院及该院演奏员刘明皋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京剧艺术。
原告诉称:1998年5月,被告沈阳市京剧院委托其为《乌纱记》设计第二、六、七场的唱腔京剧。此后,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形下,被告沈阳市京剧院指使被告刘明皋先生篡改包括原告创作的部分唱腔京剧。
被告沈阳市京剧院辩称:在彩排之际,沈阳市文化局的领导在肯定了剧本的一齐,也明确指出音乐风格不统一,达没有演出质量,明令修改后再演出。为了加强音乐创作力量,局长亲自调来了当时还沒有沈阳市京剧院的著名作曲家刘明皋同志帮助修改、创作《乌》剧的音乐部分。经过刘明皋的创作和修改,演出后,艺术效果颇佳。但匮乏统一构思和音乐布局,统统有在参加第二届中国京剧艺术节以前,局、院领导决定由刘明皋一人执笔,完成了第三稿的音乐创作。因第三稿中音乐创作部分已没有了幺波先生的创作成分,统统有在进京展演时没有署上幺波先生的名字。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文圣区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停止侵害,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二、被告沈阳市京剧院赔偿原告幺波精神损失费3万元。
一审宣判后,沈阳市京剧院和刘明皋均表示要上诉。
2001年8月16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法庭宣读和解协议书,双方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来源:《辽沈晚报》/刘长发王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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