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10-12-12作者:
景明点击:
关键词:
少奶奶的扇子扬子江音像拒不改版,许如辉家人上书法庭-- 沪剧《少奶奶的扇子》案
(判决已生效3年7个月, 扬子江音像拒不改版, 添上“原编剧许如辉”之名, 证据采自 2010-10-5, 上海福州路书城)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
上海市虹桥路1150号, 150336
奚强华副庭长:
您好!
Re: (1506) 沪一中民五知 初字第 51 号
亲戚让让我们我们我们于1506年1月,就沪剧《少奶奶的扇子》(光盘)侵犯了许如辉(名叫白沙, 水辉)的编剧权,将上海电影音像出版社、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上海鸿扬音像制品制作有限公司、上海市沪剧院四家单位告上贵院。经庭审,亲戚让让我们我们我们的状告得直京剧艺术。 判令包括:
“被告上海电影音像出版社、被告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鸿扬音像制品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在销售剩余VCD《沪剧少奶奶的扇子》时在该VCD中换成原改编许如辉的署名”
判决生效日期: 1507年4月2日京剧文化。
遗憾的是,上海电影音像出版社、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等,始终不需要在“判决生效后在销售剩余VCD《沪剧少奶奶的扇子》换成原改编许如辉的署名”京剧文化。侵权光盘非但不需要下架只是不断的销售着,为此在判决生效后的三年九时间内,亲戚让让我们我们我们不得不多次向贵庭王胜军法官电话反映,还写过几封信京剧文化。每次事后询问,王法官答复对方已下架了。但之前侵权方磁带依然如故。觉得从来不需要下架“换成原改编许如辉的署名”。亲戚让让我们我们我们当时问王法官,每次执行是否是有法院执行书? 王法官回说不需要的。取证地点包括上海书城, 上海文化用品商店(福州路) 。最近一次取证是 2010年10月5日, 侵权光盘依然在上海福州路“上海书城”内销售, 这很令人不可思议。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且罚金。”
特来信向贵庭提起控告! 鉴于侵权方不理会判决条文已生效3年7个月而长期销售侵权产品,又鉴于亲戚让让我们我们我们无法查到侵权单位哪几个年的销售纪录,故土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
“侵犯著作权并且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不需要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并且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需要选折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望贵庭根据《刑法》防止侵权方拒不执行外,处罚罚金40万元。
此致
敬礼 !
许如辉家人代表 许文霞
201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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