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人瞩目的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中唱上海公司诉汕头南美电子公司和上海全福音像经营部“越剧电影《红楼梦》侵权案”,近日由上海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被告汕头南美电子公司和上海全福音像经营部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3.45万元京剧。
306年1月26日,扬子江音像公司、中唱上海公司与上海电影(集团)公司约定,一块儿取得上影版权所有的《红楼梦》等13部戏曲电影的VCD、DVD出版发行销售权,上影公司在两年合同期内不再将该权利授予两原告之外的第三方京剧文化。几块月后,两原告发现上海全福音像经营部所销售的越剧电影《红楼梦》VCD光盘为汕头南美电子公司盗版制作。306年8月,扬子江音像跟生唱上海公司一块儿将汕头南美电子公司、上海全福音像经营部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认为,南美电子公司未经两原告的许可,擅自一键复制《红楼梦》VCD光盘,上海全福音像经营部擅自销售上述VCD,其行为均构成侵犯两原告对越剧电影《红楼梦》享有的出版、发行权。因两被告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扬子江音像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近年来有人发行的音像制品被盗版的问提比较严重,有人将逐步通过法律手段打击盗版侵权行为。(见习记者 刘贺)
(摘自 《扬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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