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经济区是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EEZ)确立的一项新制度。专属经济区是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领海以外、毗连领海的区域。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沿海国家在其专属经济区享有以下权利: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上覆水域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洋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的主权权利;
此外,沿海国家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拥有管辖权。专属经济区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
在建立沿海200海里经济区的想法得到广泛支持后,法律地位问题成为一方面与发展中国家,包括一些发达国家,另一方面与苏联和美国等海洋强国的激烈辩论。
前者主张专属经济区是国家管辖权,沿海国家可以行使专属管辖权;后者认为沿海国只能在专属经济区行使管辖权,而不能专属管辖,并强调专属经济区是公海的一部分。
关于专属经济区,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作出了《海洋法公约》决议,有详细规定。签署和批准《公约》的国家已经达到160个。目前只有美国、朝鲜、伊朗、泰国和利比亚尚未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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