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三种情况需要返还彩礼。第一,没有结婚登记;二是办理结婚登记但不同居的;第三,婚前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
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共同生活,这种情况下需要返还彩礼吗?
有一个案例,2018年初一男一女在武汉经日日夜夜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在2019年6月,双方家人朋友在酒店讨论彩礼和订婚事宜。席间,男方将存有彩礼1万元的银行卡交给女方。6月18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0年8月初,双方产生矛盾分居。后男方向法院起诉,请求返还彩礼5万元。
女方主张彩礼已全部用于购买共同生活用品及生活费,给付的彩礼金额较小,不应返还。
法院认为,订婚,又称订婚或订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事先约定。按照我国民间的婚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产交换,俗称彩礼。彩礼的给付是当事人根据当地风俗习惯,以结婚为目的而实施的一种民事给付行为。这种行为为了促进婚约的履行,达到结婚的目的,应该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已经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同居一年多。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法院驳回男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在夫妻财产纠纷中,未婚男女已同居但最终未登记结婚的,人民法院将根据同居时间、彩礼数额、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彩礼数额。你认为应该如何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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