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四名消费者故意在在多家乡镇超市购买过期食品,后以身体不适等为由敲诈商家,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那么很多人就要问了,消费者敲诈商家怎么会被罚得这么重?正常的维权会不会也被判定成敲诈呢?下面就跟着小编来了解一下。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或者勒索被害人,勒索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是3000元,而刑法修改后增加了“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即敲诈勒索财物的数额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由于我国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表述只有“敲诈勒索”,这种笼统的表述容易导致分歧。一般来说,认定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关键点包括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和恐吓手段(客观)。如果行为人是想在其权利范围内取得财物,即使使用了一定的强制手段,也不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但是这个规定只对商家有约束力,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
也就是说,消费者可以多索赔,但是法律并没有限制可以索赔多少。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消费者在权利范围内提出高价索赔是合理的。至于商家给不给赔偿,司法是否支持,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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