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2024-05-14  阅读 4  评论 0

摘要:在员工入职时,有些用人单位会告知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三个月之后签订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是转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员工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在员工入职时,有些用人单位会告知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三个月之后签订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是转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试用期间不缴纳社保,转正后开始缴纳社保。那么这种说法存在什么问题呢?问题很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从哪里看出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了呢?

首先,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它并非独立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在实际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先签订试用期合同,甚至连试用期合同都不签,待劳动者试用期合格转正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这些都是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员工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其次是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而定的,不能随意约定。用人单位如果与自己签订二年的劳动合同,则试用期不能超过二个月。况且《劳动合同法》中也没有三个月试用期一说。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试用期尽管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也需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说话是要讲证据的,那么证据在哪呢?

员工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需要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通过查看《劳动合同法》可以知道,员工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是违法的,随意约定试用期也是违法的,不缴纳社会保险更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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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lecms.nxtedu.cn/qqgs/535831.html

标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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