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条件

 2024-05-14  阅读 12  评论 0

摘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时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这里7年和10年的专项债券发行不能超过全年发行规模的50%,在发行时原

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条件

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时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这里7年和10年的专项债券发行不能超过全年发行规模的50%,在发行时原则上不与国债的发行时间段相同,而且不同地区的专项债券发行时不能选择相同的时间段。

专项债券发行的类型一般为记账式固定利率付息形式,如果在发行时额度超过了5亿元,那么需要通过招标的形式进行发行,在发行是利率应该在同期记账式国债平均收益率之上。在发行时规模不允许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

专项债券发行时要择优选择主承销商,让主承销商提供债券的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地区新增的专项债券发行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然后经过一系列的流程后才能发行。

专项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总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专项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

版权声明:xxxxxxxxx;

原文链接:https://lecms.nxtedu.cn/lzgs/578213.html

发表评论:

验证码

管理员

  • 内容1196134
  • 积分0
  • 金币0
关于我们
lecms主程序为免费提供使用,使用者不得将本系统应用于任何形式的非法用途,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需由使用者自行承担,与本站和开发者无关。一旦使用lecms,表示您即承认您已阅读、理解并同意受此条款的约束,并遵守所有相应法律和法规。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admin@qq.com
注册登录
注册帐号
登录帐号

Copyright © 2022 LECMS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LECMS 3.0.3

页面耗时0.1128秒, 内存占用1.64 MB, 访问数据库1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