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的变更是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后,由于某种原因重新指定另一人代替保单上原先指定的受益人的行为。由于受益人的利益一般是无偿获得的,而保险合同期较长,投保人与受益人期间会发生变化,为此投保人须保留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变更须在保险责任事故发生以前提出。
变更受益人的原因有多种,例如: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而撒销其受益权;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增加受益人人数或减少受益人人数等。实际上变更受益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单具有的不丧失的现金价值的处理。
在保险合同中,一般有三种主体,即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公司赋予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保险公司赋予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才可能真正体现被保险人的意愿。
当受益人同意变更和法定事由变更时,被保险人可以行使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例如:受益人身故。对保险金的请求权是受益人的权利,受益人可以任意处分,包括同意变更受益人。
虽然保险合同中没有保留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是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事由,也是可以变更受益人的。例如: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离婚,婚姻关系解除后,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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