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制:发行人发行证券需要符合证券发行实质性条件,需要公开全部可以供投资人判断的信息与资料。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发行人提出的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发行人须得到监管机构批准之后,才可发行证券。
证券监管机构审查具体内容:
1、发行公司的营业性质,管理人员的资格能力。
2、发行公司的资本结构是否健全合理。
3、发行人所得报酬是否合理。
4、公开的资料是否充分、真实。
5、事业有无合理成功机会。
只有符合上述“实质管理”条例的发行人和公司才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直接筹资。
二、注册制:注册制是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监管机构审核,监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制度。
注册制下,审核机构只负责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进行实质判断,只要发行人依法将有关信息与资料完全公开,监管机构就不得以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未达到一定标准而拒绝其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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