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处理:对于超出三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不要求一律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确实不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及债权方已经按规定确认为损失的应付账款,企业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1、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将应付账款划转出去,或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直接转入资本公积,借记"应付账款",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的规定:"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作为企业的利得计入当期利润。
另外,如果单位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不需要通知税务机关,但是单位在年底时需要提取坏账准备。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的数额达到税务机关规定的数额,需要经过税务机关审批才能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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