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债务关系客体是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是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也称之为给付。行为是债这一民事关系的客体,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所谓债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债权分类:
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按份之债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物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主债与从债。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相关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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