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金额计量的是指公允价值无法确定,这个经济事项又确实存在,给它一个金额,让账上有体现,不容易疏漏,让资产流失。新准则中有名义金额之说,通常是人民币1元。例如:国家拨给乙单位一项固定资产,由于市场上没有同类固定资产,很难确定公允价值;所以乙单位做成会计分录是,借:固定资产1,贷:营业外收入1。
允许按照名义金额进行计量的会计科目有:1302库存物品-接受捐赠或无法确定成本的盘盈时。1601固定资产-接受捐赠或无法确定成本的盘盈时。1701无形资产-接受捐赠或无法确定成本的盘盈时。
2013年,财政部印发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中规定: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但依法经过资产评估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评估,其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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