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包括股东独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需要具备五大独立性:人员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人员独立: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挂牌公司的经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挂牌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承担挂牌公司的工作。
资产独立:公司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资产的经营管理。
财务独立: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 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机构独立: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挂牌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挂牌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挂牌公司经营 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业务独立: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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