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税务登记,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个体户办理税务登记流程:
1、纳税人提交相关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
2、审核办税服务厅窗口受理人员打印出来的《税务登记表》,无误后签字盖章。
3、综合服务窗口审核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并免费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体)。
3、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个人合伙企业)。
4、经营场地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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