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7%(取整数值)。用人单位可在该比例范围之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5%(取整数值)。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1014元,最低不低于2480元。
相关法律依据: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六条: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有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职工所在单位有按照规定查询、融通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的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长期住房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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