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发生额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75%在税前摊销。
研究开发费的使用范围: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 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 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4、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5、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 代理费等费用。
6、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 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7、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研发人员培训费、专家咨询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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