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第二次提取规则

 2024-05-14  阅读 3  评论 0

摘要:第二次办理时,提交申请12个月(含)以上,还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购商品

公积金第二次提取规则

第二次办理时,提交申请12个月(含)以上,还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借款合同,近期对应时间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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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lecms.nxtedu.cn/lzgs/554503.html

标签: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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