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办理时,提交申请12个月(含)以上,还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借款合同,近期对应时间段已偿还的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版权声明:xxxxxxxxx;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电子邮件
admin@qq.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